本文摘要:自然资源部明确提出,农用地改用或土地征税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并未用地或未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的,有关批准后文件自动过热;同时,对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没收土地闲置费或交还。
自然资源部明确提出,农用地改用或土地征税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并未用地或未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的,有关批准后文件自动过热;同时,对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没收土地闲置费或交还。自然资源部在日前公布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勾”机制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中对如何确认违宪用地批准后文件做出明确规定。
《通报》认为,对已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因涉及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后前完全一致的,在处置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层报原批准后机关申请人退回用地批准后文件。自然资源部拒绝,各省(区、市)要主动的组织市、县对早已合法批准后的用地展开清查,清扫违宪用地批准后文件。
对于非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自然资源部称,不应认清责任,按规定处理。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约誓约不应交还的情形外,希望通过依法出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其中,用作发展新的产业新的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行工作提示》和涉及产业用地政策,限于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转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的用途或者新的规划条件新的办理涉及用地申请。《通报》明确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成发布命令追加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最重要测算指标,大幅增加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理不力地区的追加建设用地计划决定。同时,要具体各地区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拒绝,对两项任务皆已完成的省份,国家决定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行奖励10%追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追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自然资源部拒绝,国家土地专员公署机构要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处理情况划入专员公署工作重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小、处理工作前进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收到专员公署意见,责令限期排查。以下是通报全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勾”机制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驻地方的国家土地专员公署局:为大力增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改变推展构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高质量发展,现就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大力前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成发布命令追加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最重要测算指标,大幅增加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理不力地区的追加建设用地计划决定。要具体各地区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拒绝,对两项任务皆已完成的省份,国家决定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行奖励10%追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追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规范确认违宪用地批准后文件。各省(区、市)要主动的组织市、县对早已合法批准后的用地展开清查,清扫违宪用地批准后文件。农用地改用或土地征税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并未用地或未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的,有关批准后文件自动过热;对已实行征地补偿移往方案,因涉及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后前完全一致的,在处置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层报原批准后机关申请人退回用地批准后文件。
三、有效地处理闲置土地。对于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及时调查确认,依法依规没收土地闲置费或交还。
对于非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不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认清责任,按规定处理。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约誓约不应交还的情形外,希望通过依法出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作发展新的产业新的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行工作提示》和涉及产业用地政策,限于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转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的用途或者新的规划条件新的办理涉及用地申请。
四、作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证实。对于过热的或退回的用地批准后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层汇总请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实地核实后,主动汇总报部。
部在涉及信息系统中不予标示,用地仍然划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资料,涉及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更改调查中按原地类确认,适当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均衡指标、涉及税费等依然有效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明确核算。对于闲置土地,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拒绝,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展开证实,并在本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尽快具体处理原则、限于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等。五、强化“增存挂勾”机制运营的监测监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份相结合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强化建设用地“增存挂勾”机制运营情况的监测监管。国家土地专员公署机构要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处理情况划入专员公署工作重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小、处理工作前进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收到专员公署意见,责令限期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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